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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018-06-13 环保产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1.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1.3 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the surface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2.1.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1.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1.9 水性涂料 water-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0 水性胶粘剂 water-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1 水性处理剂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1.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1.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1.16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1.1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2 符号

IRa  —— 内照射指数;

Iγ   —— 外照射指数;

CRa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 的放射性比活度。

CK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fi  ——   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fRai  —— 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  ——  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3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3 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表面氡析出率 (Bq/ m2·s )

≤ 0.015

                 内照射指数(IRa)

≤ 1.0

                外照射指数( Iγ)

≤ 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见表3.2.2。

3.2.2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限量(mg/m3)

E1

≤ 0.12

3.2.3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2.4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2.5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6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宜按本规范附录B 进行。

3.2.7 采用穿孔法及干燥器法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3

3.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水性涂料

水性腻子

                游离甲醛(mg/kg)

≤100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涂料类别

VOC (g/L)

(%)

甲苯+二甲苯+乙苯(%)

醇酸类涂料

≤500

≤0.3

≤5

硝基类涂料

≤720

≤0.3

≤30

聚氨酯类涂料

≤670

≤0.3

≤30

酚醛防锈漆

≤270

≤0.3

----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3

≤30

木器用溶剂型腻子

≤550

≤0.3

≤30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GB/T18446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4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类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

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110

≤250

≤100

≤350

     游离甲醛(g/kg

≤1.0

≤1.0

----

≤1.0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限量


氯丁橡胶胶粘剂

SBS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苯(g/kg

≤5.0

甲苯+二甲苯(g/kg

≤200

≤150

≤150

≤150

挥发性有机物(g/L

≤700

≤650

≤700

≤700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产品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附录D的规定。

3.4.4 水性缩甲醛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附录A和附录F的规定。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游离甲醛(mg/kg)

≤100

3.5.2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方法进行。

3.6 其他材料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3.6.2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有关规定。

3.6.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120mg/kg, 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的有关规定。

3.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6的有关规定。

3.6.6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限量


限量g/ m2

发泡类卷材地板

玻璃纤维基材

≤75

其他基材

≤35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

玻璃纤维基材

≤40

其他基材

≤10


 

3.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7的有关规定。

 

3.6.7 地毯、地毯衬垫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名称

有害物质项目

限量mg/m2·h

A

B

地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00

≤0.600

游离甲醛

≤0.050

≤0.050

地毯衬垫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00

≤1.200

游离甲醛

≤0.050

≤0.050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对采用中央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4.1.4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自然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严寒地区等I类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时,房间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 Bq/㎡·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 类。

4.3.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4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 级要求。

4.3.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宜达到E1 级要求;当采用E2 级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6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抽查。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对达不到E1级的芯板,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5.3.9 壁纸(布)、地毯、装饰板、吊顶等施工时,应注意防潮,避免覆盖局部潮湿区域。空调冷凝水导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